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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應重新定義與定位
發布時間:2016-08-25
“工程監理”應重新定義與定位
北京銀建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高峰
本人1994年從工業與民用建筑專業大學畢業后,一直從事監理行業,至今,已二十年,從當初對監理行業很“豐滿”的理想,到現在很“骨感”的現實,確有很多肺腑之言,不吐不快。
監理制引入的初衷和目前的現狀,已不用贅述,大家有目共睹。隨著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格〔2015〕299號)《關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的發布,看衰監理行業的觀點甚囂塵上。
筆者認為,針對國內工程建設領域的現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該對“建設工程監理”進行重新定義與定位了。“建設工程監理”應是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和授權,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社會活動;而“項目管理”是受建設單位委托,運用系統的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專業化活動?!氨O理”具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性質,具有強制性;而項目管理是咨詢服務性質。
由此可見,監理是社會的需求,而不是市場的需求,項目管理才是市場的需求。
建設單位是工程的主導方,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等都是為其服務的,她才是工程的第一責任人,只有政府部門才能對她實施管理。而建設單位為自身利益,違法發包,降低工程質量,任意壓縮工期時,往往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重大影響。而其他各參建單位都要仰其鼻息,政府部門又是宏觀管理,往往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發生后才能發現。因此,監理必須是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駛行政主管部門的微觀管理職能,才能抓住工程建設領域的關鍵環節,解決工程建設責、權、利不統一的問題。目前,監理單位僅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受制于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管理也很難到位。
既然監理具有強制的性質,因此應采用政府采購和委托的方式,其費用可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作為政府管理的費用交給政府,政府質量和安全監督部門擇優選擇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強制監理的工程范圍,可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項目管理服務作為市場需求,建設單位可根據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自行決定是否委托全過程項目管理或工程建設某一階段的項目管理。
誠然,我國深化改革的方向是政府逐漸退出市場,能交給市場的交給市場,但切忌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工程質量和安全關系重大,在我國目前社會誠信體系沒有建立,建設單位違規情況較普遍,施工管理人員及勞務人員普遍素質低下的情況下,監理不應削弱,而應加強,這一點,也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共識。
以上,是我對“監理”重新定義與定位的思考,請大家批評指正。
2015年10月